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的要求,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众获得能够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的基本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三部委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住房困难做了相应制度安排。
《通知》明确了住房救助的对象,为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通知》规范了住房救助的方式。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采取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实施住房救助,其中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给予租金减免。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及时公布调整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以确保救助对象住房条件能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进步而相应地提高。
三部门印发住房救助工作通知 救助标准动态调整
2014-11-17汝州楼市网